上一讲,我们讲了:定义上,生态系统服务价值=生态产品总值=生态系统生产总值=GEP,但是,不同的核算规范,会采用不同的核算科目和核算方法去进行量化评估,导致核算结果会产生巨大差异。
在生态产品总值(GEP)核算领域,不同机构制定出的核算规范和指南,林林总总,可归为以下几类:
1. 生态环境部《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(GEP)核算技术指南》
2.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统计局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
3. 各地制定的地方标准
4. 推荐性国标《生态系统评估 陆地生态产品总值(GEP)核算指南》(正在审查)
推荐性国标《生态系统评估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方法》
这些核算规范,在核算科目、核算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。那么,哪一个才是最权威的核算规范呢?
答案是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统计局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。
下面,逐一为大家解释上面4类核算规范的效力问题。
1. 生态环境部《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(GEP)核算技术指南》:此指南以“函”的形式发布。依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,函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间的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。因此,它不具备强制性,而是提供技术参考和交流。
2.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统计局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:与生态环境部的技术指南不同,此规范以“通知”的形式下发。依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,通知适用于发布要求下级机关执行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。因此,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。
3. 地方标准:其一,按照各省市出台的核算标准,通常与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在核算科目和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,不少地方标准有超过50%的科目在核算方法上与《规范》不一致。其二,依据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,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。那什么是推荐性标准呢?就是标准本身没有强制性,只是可以作为合同双方自愿采用的参照标准,这就意味着对第三方不具有强制认可的效力。鉴于以上2点,在跨地区生态价值实现(比如生态保护补偿、生态权益交易)时,按地方标准核算的结果可能不会被其他地区认可和接受。
4. 推荐性国标:推荐性国家标准,虽然在制定之初旨在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核算指导,但作为推荐性标准,本身不具有强制性,也面临和地方标准一样的尴尬。
综上,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 不仅为全国范围内的GEP核算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,而且通过要求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,确保了核算结果的权威性、科学性和可比性。
我们深知,一个统一、权威的核算规范,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、政策制定、政绩考核,更是解决生态产品“难度量、难抵押、难交易、难变现”问题的重要手段。因此,中世规划在进行GEP核算时,遵循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的要求,确保我们的核算服务科学、准确、权威,帮助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管理生态资本,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,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。
补充阅读: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和强制性标准相对应的概念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:“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。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。” 推荐性国标、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,国家鼓励采用,即企业自愿采用。在以下3种情况下,推荐性标准才会具有必须执行的效力: 1. 被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引用,被引用部分则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,应当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。 如:“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,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,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。”——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》 2. 被企业在产品包装、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,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。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,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3. 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,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,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,并依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。
由此可见,推荐性标准作为一种自愿采用的标准,其效力是非常有限的。 |
那么,按照《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(试行)》核算出的GEP,可以用来做什么?
详细解读,我们下期见。